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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标题:私募登记监管再升级:三方渠道类机构急应对


       本报记者李维北京报道

  私募机构登记环节的监管进一步从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获悉,日前其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登记须知》)已于日前下发,进一步对私募机构的股权结构、关联方业务、集团化倾向等问题提出新的约束。

  一方面,《登记须知》对拟登记机构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等问题均被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同一实控人增设同类机构需要对合理性及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说明,并出具相应书面承诺。12月10日,一位接近中基协人士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此次登记监管升级将对部分不满足登记条件并涉嫌从事非法资金募集的线下财富公司形成遏制作用。同时《登记须知》也要求,同一实控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机构倾向将被遏制,而这一现象在以第三方销售公司为主的渠道类机构较多存在。另据记者12月10日获悉,部分第三方财富公司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自查和应对。

  防范“借私募增信”

  “登记监管的升级更多是在细化之前的要求,但市场化的自律监管形式并没有变。”12月10日,上述接近中基协的私募机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和鼓励私募机构做好主动投资的监管方向是一致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自私募机构开展登记备案监管以来,部分机构存在并不满足登记备案条件而试图借助私募登记备案形式来为其他非法金融活动增新的情形。“比如一些依靠线下门店涉嫌非法发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卖的产品没有登记备案,而且含有预期收益率并暗示保兑本息或者做成假股真债。”北京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这种活动和传统的非法集资区别不大,唯一不同就是借了‘私募’这个形式来做,但实际上它的业务和私募基金没有一点关系。”而此次《登记须知》则将通过股权结构等环节或将对上述活动形成更加严格的审查。例如其对股权结构提出禁止代持、简明清晰、稳定性等多项要求。

  “一些线下财富通常都不会进行长期的真实注资,很多时候都是花钱买一个已登记的私募机构,因为去年要求变更实控人要重新提交法律意见书,有的则直接让卖方来代持,然后募资业务则正常开展。”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登记须知》还明确了10种负面情形,而申请机构一旦满足2项,则将终止办理登记申请6个月,其中就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主业并与知名机构重名或相近。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亦是监管层防范部分机构借私募形式或知名机构来进行增信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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